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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登记批准
2007-09-05 08:55  文章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决定
2、《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84)署货字第1089号)
申办手续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
(2)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水上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5)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7)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8)船舶正、侧面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9)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10)提交本条(3)、(4)、(5)、(6)、(7)项文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办理程序 1. 企业申请。2. 海关受理。3.审查。 4.决定。
办理时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服务收费 不收费
涉及部门 蚌埠海关业务二科
相关表格 (1)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2)载运海关监
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办事地点 蚌埠海关报关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至11:45 下午14:30至17:15
联系电话 0552-40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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