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工贸易核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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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05 09:00 文章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申办手续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单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企业报核、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应书面告之企业原因。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予以核销结案,并发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报核之日起20日内予以核销
服务收费 不收费
涉及部门 蚌埠海关业务二科
相关表格
办事地点 蚌埠海关报关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至11:45 下午14:30至17:15
联系电话 0552-402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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